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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南宋“听读”刑罚研究

听读原意为"听"和"读"。南宋绍兴六年(1136),"听读"成为一种对太学生、进士和地方精英实施的较轻刑罚,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与学法、学规不同,听读的实施者为政府。对太学生而言,听读刑罚为将其从中央学府押送到地方官学学习;对进士和地方精英而言,听读刑罚为将其押送到地方学校接受教化。这一刑罚通过限制听读人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管制约束;听读地点多为离都城较近的经济与文化发达地区;受政治环境影响,惩罚期限从三个月到十多年不等;受听读刑罚的原因有上书极谏、谤讪朝政、打架斗殴、告讦他人和骗取财物等。太学生和地方精英的仕途受听读刑罚的影响较小,依旧可以继续学习并参加科举考试,这体现出南宋政府对文人知识分子的宽容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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