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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研究

自《社会保障法》生效后,社保费的征收机关不再拥有规章授权的权利,而是变为了法律授权,劳动保障部门也失去了享受追缴社保费的权利。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再适用于社保费追缴时效问题。追缴社保费与形成权性质的行政处罚不同,它的本质是行政命令和请求权,所以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也是不恰当的。社保费追缴时效不仅具有现实性,也具有理论性。不能因为立法的空白和执法的混乱而胡作非为,必须遵循行政比例原则,秉承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和法制之要求。在相关法律的空白期,我们要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的制度,来避免工作出现漏洞。我们可以适当的借鉴域外的经验,来构建出一套完整的社保费追缴时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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