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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基于校园贷视角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一、校园贷的涵义、特点与危害性

(一)校园贷的涵义

校园贷的全称是校园网络借贷,是我国互联网普惠金融的一种形式。校园贷主要为在校大学生解决创业、消费和学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与其他贷款形式相比,校园贷的服务对象针对在校大学生,校园贷的借贷申请和贷款发放都十分便捷,为大学生完成学业、满足消费需求等提供了便利,因而在发展初期受到广泛的欢迎。

(二)校园贷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校园贷的主体是在校大学生。尽管大学生普遍年满18 周岁,已经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大学生群体社会阅历少,缺乏风险认识,没有戒备心。加上受消费文化的影响,大学生盲目追求超过自身能力的高额消费生活。因而很容易陷入非法的校园贷中难以自拔。

二是门槛较低。校园贷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电商信贷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以及P2P平台等。由于校园贷属于新生事物,我们还没有对应的监管机制,导致大量规模小、资质差的校园贷充斥大学校园,利用各种诱人的欺骗手段吸引了大量学生参与进来。

三是风险巨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校园贷主要通过网络平台来筹集资金,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校园贷往往给放贷者高额的利率回报,但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现实中,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的校园贷平台比比皆是,由此也引发很多恶性事件,直接威胁到大学生的身心安全。

(三)校园贷的危害性

随着校园贷的蓬勃发展,其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日益加剧。

首先,荒废学业。校园贷的盛行给大学生消费观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学习知识、完成学业本应是大学生最重要的任务,但校园贷的盛行给手头拮据的大学生提供了巨大的诱惑。调查显示,大学生通过校园贷获得的资金很少用于学业上,而主要用于日常消费,这种寅吃卯粮的行为给大学生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部分大学生由于还不上贷款日益焦虑,学习成绩下滑,挂科旷课更是屡见不鲜,甚至很多学生不得不辍学,让人痛惜。

其次,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随着校园贷竞争的加剧,各种不良的“校园贷”开始进入大学,这些不良“校园贷”采用虚假宣传、模糊条款、诱导欺骗等诸多不合规手段来参与竞争。这些非法的校园贷在借贷合同中设置各种陷阱,由于大学生缺乏法律和金融知识,出现盲目借贷,结果这种利滚利的方式让大学生承担高达数十万乃至百万的还款负担,大学生还不上会遭受暴力催收。

二、从“校园贷”看大学生法律素质缺失的表现

校园贷的危害性有目共睹,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大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是校园贷日益猖獗、有恃无恐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大学生面对校园贷的暴力催收时,学生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老师和学校,寻求学校的帮忙,也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一味地妥协忍让,不得不从其他的网贷平台借资金,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偿还校园贷,结果导致自己债台高筑,最终不得不寻求父母的帮助,直至发生恶性事件。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大学生面对无力偿还的校园贷时,有超过90%的大学生选择转嫁债务给父母或者继续借贷还款,只有不到10%的学生寻求学校的帮助,或者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这充分说明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

事实上,由于校园贷是高风险、无抵押贷款,因此借贷利率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中早已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资金借贷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借款方不需要承担超额利息。现实中大多数校园贷的利率实际也超过36%的标准,但绝大多数大学生并不了解这条法律条款,给大学生带来极大的还款压力。另外,校园贷中备受争议的“裸贷”服务就是专门针对在校女大学生推出一项特殊借贷服务,女大学生用自己的裸照进行抵押来贷款,如果其不能如期偿还,借贷方会利用其裸照进行威胁。这种借贷形式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该借贷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无效的资金借贷合同,资金借贷方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借贷合同规定的高额利息无须承担。很明显,“裸贷”这种用女大学生裸照进行抵押和威胁的资金借贷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而且还涉及刑事犯罪。这种资金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大学生只需要将本金偿还即可。但很多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只是一味地选择忍让,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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