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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1.罗丹丹(1980—),女,吉林省梨树县人,硕士,工作单位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副研究员。

2.孙凌晨(1979—),男,吉林省舒兰市人,博士,工作单位长春师范大学,副研究员。

3.朱麟奇(1979—),男,辽宁省昌图县人,博士,工作单位长春师范大学,教授。

进入21世纪,人民对于生活中公共基础性设施需求又增添了一项,那就是互联网,通过网络人们可以收集到自己需要的任何信息,而网络运营者通过人们的信息查询,利用大数据就可以大规模的收集这些信息,从而给商家创造出不菲的经济价值。人们在使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之余,往往忽视了自己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非法收集、贩卖个人信息谋取利益。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大数据是对过去人文研究方式方法的一种高级转型,早期所谓的资料分析更多的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将问卷信息整合统计出结果,到今天已经变成了大数据分析,精细到具体分类统计出结果,大大提升了办事的效率。大数据更多是意味着数据类型的多样化和数据规模的庞大化,它包罗万象,在广度、深度和速度上都突破以往的信息数据整合能力,并且远超过去的技术手段。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只能代表着一个点,虽然只是沧海一粟却也在这个大数据海洋里惊起了一点点的浪花,因为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整合,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使得很多商业主体对它趋之若鹜。大数据将全国人民的信息联系在一起,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革了政府原有的管理模式,但目前因为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匮乏,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在一种矛盾体中生存的现状,利用和保护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平衡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个人信息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不确定性的风险。为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也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行动,[1]但还是存在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获取个人信息谋取私利,伤害他人利益。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概括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到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个人信息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我国于国家战略全局层面提出的新要求。[2]目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成熟,虽然在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指出,要“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应用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管理和惩戒”。[3]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讲刑法第二百五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专门规定要求对“网络运行者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费、使用规则。”[6]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以及针对这样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7]和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还有一些,但是这些法条规定的都是特定适用领域的各别保护,对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还需要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出台。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保驾护航的专门立法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为之护航,更多的还是依靠其他法律中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判定,当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所以明确具体领域,主要集中在电信、电子商务、保险、银行、邮政等行业,使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成为重中之重。个人信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显现出了它的经济价值,并且这巨大的价值需要国家的重视和保护。

(二)行业管理存在不规范操作

现在很多的公司、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大数据分析出的结果从事一些违法行为,他们把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倒卖给不法分子然后从中获利。还有一些企业通过用户的登记注册信息,投入到自身经营过程中,导致用户信息被侵占,常会出现用户在其他部门APP 注册信息时无法使用,显示为个人用户信息已被注册使用,这样给用户带来很多麻烦,轻者需要到当地办事大厅重新登记花费一些时间,重者需要承担一些违约责任并且需要赔偿,造成这些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行业管理个人信息的时候没有尽到监管保护的责任,才会使个人信息流露到不法分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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