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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德法并举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与善治复归

能否恰当规制体育失范行为,关乎体育运动能否长期良性发展。现有理论研究和规制实践混淆了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范畴和手段,不仅未能有效遏制体育失范行为,反而在应对新兴体育失范行为时表现出规制失当。应在现代治理语境中确立法治和德治的领域与对象,进而实现对体育失范行为的善治。单一的规制手段不仅无法有效地规制体育失范行为,还会使规制手段自身遭遇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在竞赛过程中的体育失范行为应同时受到规则、法律、道德3种行为规范体系的约束。当前规制失当的原因主要为体育法律问题道德化、体育德治手段法律化、行为规范效力范围模糊化、德治与法治关系失衡化等。为实现体育失范行为的善治目标,应明确体育失范行为的属性划分,框定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手段范畴,建立规制失效的救济机制。从体育失范行为的性质界定入手,综合使用法律、道德和规则框定体育失范行为的领域,从而自上而下地实现对体育失范行为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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