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解读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解读术万海峰摘要:在现代社会,呈现在人们面前的陪审团是作为司法工具而被众人所感知,这在英美等国也是如此。然而,从本质上说,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又是以司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陪审团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对国家强制权力的防范和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具有同一理念的法治、宪政和民主等现代政治环境。陪审团制度恰当地表现r英美国家政治与法律的联姻关系。以往的有关研究多局限于法学层面,该研究则是在政治学层面深入分析的一种尝试。关键词:陪审团制度;政治与法律;政治制度;现代民主法治环境中图分类号:DF8/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8)04—0162—08在英国和美国,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陪审网制度都足按照两国相关法律规定,随机选定若干名符合条件的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在法官指引的适用法律之下,对当庭案件行使审判权④。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作为非职业法官的陪审团在法定范围内对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职业法官共享完整的司法审判权。在这个程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之职责和权力则为陪审团所专有,因此,陪审团制度亦被称为“平民法官的审判”(因对其不同的态度也被指称“外行人的审判”)。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院系统和政权平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出英美政治法律体系中一个鲜明而典型的特质——公民(陪审团)与政府(法官)分权制衡,而分权的日的正在于公民社会对政权的不信任$收稿日期:2008—04—17作者简介:万海峰(1969一),男,河北迁安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①在英国和美国,对于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法律赋予他有权选择由普通公民临时组成的陪审团对其进行审判。法庭一般会随机选出12名公民,让他们听审诉讼双方的证据并予以评议和裁决。无论这个裁决是有罪还是无罪,人们都会接受它,因为,陪审团的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陪审团成员一般选自案件发生地的社区公民,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人种肤色不论,有业无业不论,有知识就有知识,没文化就没文化,人人都不精通法律。当他们完成一个案子的审判任务之后,他们就会回到原来的惯常生活,平静如初。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当什么角色呢?在陪审团审判案件中,法官的职责主要在于就陪审团审判和裁决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作出适用法律方面的指示。被指控有罪的人让非法律人士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一般公众的信任和对专权官员的怀疑与不安。这就是英关制度文化中所呈现的不同于其他文化的一种特质。美国《韦克和瓦格纳尔斯标准英语词典》(195l版)对陪审团的定义是:“它(陪审团)是一个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成年人组成的团体,他们被召集来出席审判法庭,并宣誓很好地和忠实地去审判民事案件中发生在诉讼双方之间的争端或刑事案件中所提出的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并且根据证据做出一个正确的裁决。”这个定义体现了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具有西方普通法传统的陪审团制度的特征,它区别于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法德等国的陪审制——由专业法官和外行法官(普通公民)共同组成的陪审团并且采用平等投票的机制。因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具有西方普通法传统的陪审团制度与以法德等国为代表的具有大陆法传统的陪审制,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在英美陪审团制度中法官没有权力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这一职能完全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来完成,法官仅仅就案件适用法律为陪审团提供适用法律的指示。国内学者经常将英美陪审团制度称为“陪审制”,将法德等国的制度惯称为“参审制”。如果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来看,后者是对前者的移植与变异。本文所论述的是具有英美普通法特征的英美陪审团制度。162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解读和恐惧,在于个人对专制权力的防范与制衡,其最终目标在于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追求和保护——这正构筑r英美公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坚实而稳同。以往关于英美陪审制度的研究,大体集中于法学层面,而相关的政治学研究尚未深入展开,本文则是运用政治学原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的一种尝试。一、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今天,我们霞温法国先哲托克维尔的名言,仍然非常合宜:“在讲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分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把陪审制度只看作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窄的看法,因为既然它对诉讼的结局具有重大的影响,那它由此也要对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应当把。色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移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蛆’现代社会,尽管陪审团制度的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然而,首先作为政治制度的陪审团,影响其生发与消亡的因素仍然离不开它的核心要件——英美两国的政治法律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因为,从本质 t:说,政治终究决定着法律。政治学家莱斯利·里普森为我们较为鲜明地阐释了现代法治社会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从法治的角度,从法律对权力控制的角度,从宪政的角度,似乎政治自由是法律的产物。实际卜并非如此,这只是一种幻觉,我们被自已的想象所欺骗。虽然法律和政治之间常常相互作用,但基本方面是政治决定法律,政治控制着法律。不是法治或宪政创造了,政治上的自由的社会,而是政治自由孕育了宪政和法治。”哩’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仅仅是政治的一个手段而已。“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政治需要它。”迥僦制度的设计而论,诉诸法律只是满足政治的程序要求,体现政策才是司法的程序目的。法律,终究是政治的晚礼服“。陪审团制度恰当表现r英美民主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这一联姻关系。正因为如此,每一个陪审团的每一次审判结果,无论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法官、律师,乃至国家和社会,对其持有多么大的异议、误解和不可接受,最后,各方都会平静地面对它——一般的案件如此,世纪审判(上个世纪末的辛普森案)亦然。因为陪审团制度首先足一种政治制度,它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并且对这个社会的一切,包括政权、组织和个人,发生着作用;而这个社会也把它看作是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不可或缺。与此同时,从司法服务的视角来看,同时拥有法官和陪审团的一个好处就是,让陪审团提供社区外行人的常识意见,而让法官提供法律精英的知识,两者的结合,共同形成司法纠错机制,尽量减少失误,最后达成司法判决。正是陪审团所具有的这一机制,通过从更广大的范围内引入民众参与,从而给司法程序增添了政治正当性——通过提供社区的投入,陪审团能够增加对终身任职的法官或面对竞选的法官的反向平衡,并允许在很多市民之问展开对话,而这与基本上只和自己说话的法官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可以说,陪审团的这一机制大大增强了英美国家司法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同时,陪审团审判也给每个公民提供了一个参与民主和治理国家的机会,这使得陪审员与公共事务具有更多的联系和更大的影响力。并且,它向每个陪审员提供了一个和其他公民讨论重要事项——当事人的命运——的机会⑧。作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15页。②[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01页。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2页。④冯象:《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7页。⑤[美]史帝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52页。163《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为陪审员的普通公民,他们所拥有的这种政治管理经历是“难忘的,甚至是转折性的”;作为社会,能够通过这一机制,为它的公民提供这样的机会,注定会在L1常点滴的生活中不断注入政治自由和法治理性的常识,这正是滋润现代英美政治社会发展和前进的不竭之源。因此,陪审团制度可以为它们不断积累其所需要的良好的善治因子——具有政治责任的公民社会。,二、威廉·佩恩案与现代陪审团制度特征的确立现代陪审团制度的确立过程就是英美社会对国家强制权力的制衡和对个人自由权利保护的追求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标志性特征是英国陪审团于1671年对威廉·佩恩案的判决而最终确立的陪审团独立裁决的终审性原则,即陪审团一旦对被告作出无罪裁决,这个国家中的任何人,不管他是政治家还是法官,都不得干涉陪审团作出“无罪”的裁决。威廉·佩恩案的案情大致如下:威廉·佩恩和威廉·米德于1670年的一个星期天下午,在伦敦市格雷斯丘奇大街上布道。他们被控以在那里非法举行喧闹性集会,,审判官指示陪审团裁决贵格会教徒有罪,但他们拒绝了。陪审团说威廉·佩恩犯有“在格雷斯丘奇大街讲演罪”,但未犯有非法集会罪。审判官拒绝接受这一裁决。、他用各种痛苦和惩罚威胁他们。他整夜没有给他们饭吃,没有给水喝,没有生火,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方便。尽管他们希望得到便壶,可他们没有得到,,但他们仍然拒绝裁决贵格会教徒犯有非法集会罪。他又把他们关了一夜,他们仍然拒绝。于是他命令每人报出自己的名字,并分别作出自己的裁决。每个人作出的裁决都是“无罪”。为此,审判官罚每人40马克,并把他们关进监狱,直到交出罚金。其中一名陪审员爱德华·布谢尔到王座法院申请得到人身保护状。王座法院认为,任何法官都无权因为陪审员在法律问题上不同意自己的指示而将他们关进监狱,因为法官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决不会指出有关的法律是什么,而陪审团是事实上的惟一法官,因此陪审员被释放。他们以自己的行动,确立了陪审团有作出一般“无罪”裁决的权力;而且一旦作出这个裁决,被告即获得自由。原告不能由于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上诉。即使他们说根据法律裁决是错误的,也无济于事。这个国家,任何人——不管他是政治家还是法官——都不得干涉陪审团作出“无罪”的裁决。①正是爱德华·布谢尔等陪审员,与他的同类威廉·佩恩和威廉·米德,以及广大的英国民众一道为了争取他们的自由权利而与政治法律强权展开的这一殊死决战,最终铸造H{这一现代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特质。从此,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社会的现代司法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以公民社会和个人权利主体为特征的英美社会的多样性、自治、法治、宪政等民族习性得以生成和延续;而在这一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陪审团制度凝结了“创造自由”和“守护自由”为一体的品格,它既始终关注着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强势政权的防卫,又积极投身到法治、宪政和民主建设的英美政治社会的大环境之中。这看似矛盾,实为通畅;充满激情,也不缺乏理性和智慧。三、陪审团制度中折射出对两种自由的追求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达成公民社会(陪审团)与政府部门(法官)的分权制衡,其最终目的在于个人和社会对专制权力的防范与制衡、在于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追求和保护。正是这一制度原始而永恒的核心理念,铸就了它“创造自由”和“守护自由”为一体的独特的品格,正是陪审团制度的这一独特品格,使英美社会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得以保障,少受伤害,实现着公民自由的目的;也正是这一独①[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48页。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解读特品格,使英美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处于个人政治自由权利制约的境地,减少r公共权力的腐败和专制。在英美政治法律制度设计巾,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公民引入司法机制,行使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如果被告没有犯罪,就要避免对其造成永久性伤害,必须通过法律作出判断,而使无辜的人不受惩罚;同时,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使公民的自由权免遭侵害,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潜在的损失,因为它牵制了法官乃至整个政权阶层可能的腐败和擅权。显然,在一个缺失普通公民参与的司法制度中,在一个没有监督和制衡的司法制度的社会,法律经常会被专权用来惩治政治反对派或让罪犯逍遥法外;任何个体,都可能成为这个制度随意宰割的羔羊。陪审团制度恰恰在这个极易受到伤害的公民群体和一个极可能倾向腐败和擅权的政权之间,筑起了一道防范侵害、保证自由的堡垒——这正是陪审团制度所蕴含的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对公民的自由权利的保护的内在品格。正如贡斯当所指出的,在现代英美社会,人们崇尚的“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允许、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的权利。它足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q’也就是说,在这个政治社会里,存在着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除了特殊情况外,这个领域是不希望受公共权力干涉的。而英美陪审团制度恰恰是在英美两国政治司法领域防止公权干涉、保护公民“私域”自由权利的制度设计。用柏林的话语来形容,这块民主社会中的“私域”的存在就是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消极自由”的权利②。显然,支撑着消极自由概念的阿基米德点是个人权利的概念。这种自由强调的是私人领地的存在,意味着在个人和国家之问,或个人与其外在力量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限,无论什么力量突破了这个界限,进入私人的领地,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呵见,陪审团的理念容纳了这种“消极自由”的理念,并以此形成为它的独特的内在品格。与此同时,陪审团制度给每个社会公民(担任陪审员)提供了一个参与民主和治理国家的机会。这使得陪审员与公共事务具有更多的联系和更大的影响力。这也使整个公民社会自觉地融人到社会治理之中,实现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陪审团制度的这一外在品格,用柏林的话语来形容,就是公民社会所行使的“积极自由”的权利:“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挈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r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我希望是个人物,而不希望什么也不是;希望是一个行动者,也就是说决定的而不是被决定的;是自我导向的,而不是如一个事物、一个动物、一个无力起到人的作用的奴隶那样只受外在自然或他人的作用。也就是说,我是能够领会我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且能够实现它们的人。当我说我是理性的,而且正是我的理性使我作为人类的一员与自然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时,我所表达的至少部分就是上述意思。此外,我希望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识、主动的存在,是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并能够依据我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这些选择做出解释的。只要我相信这是真实的,我就感到我是自由的,如果我意识到这并不是真实的,我就是受奴役的⑨。贡斯当在其“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著名论述中,将这种传习于古希腊城邦政治特性的积极自由称之为“古代人的自由”、“政治自由”;并同时指出,这种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公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的手段。他强调:“政治自由把对公民最神圣的利益的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①[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34页。②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论述可参见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的论文。[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86—246页。③前引[英]以赛亚·柏林,第200页。165《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了公民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问确立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一个民族的荣誉和力量。”①托克维尔在考察当时的美国社会时,对美国公民社会拥有的这一政治自由倍加赞赏,其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公民的政治自由(政治民主)之视角进行的。“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丁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tL,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的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在我们这个时代,我觉得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㈤,“新英格兰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迂的;他们关一tL,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④。同时,他对政治民主社会中的个人过分强调享有自我的“自由权利”(柏林称之为“消极自由”)却提出了审慎的警告,他将其称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义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因此,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疆。因此,在一个政治民主社会中,如果每个人都关心自己的私利,每个人都沉溺于琐细而卑微的小小欢乐,局限在他的小社会中,而不顾及公共事物,不考虑国家权力扩张有可能对个人带来的危害,那么,这个社会生活必然转向过度私人化的发展,结果将导致政治自由的瓦解。因此,在现代英美政治自由和民主法治的社会,如果公民不积极并持续不断地参与他们的集体治理,他们就不会继续尊重保障现代民主的个人权利。不仅如此,如果公民把他们享有的增进他们个人利益的这种保障用于追逐不正义和不善(对自由的滥用),消极自由(现代自由)就将消失,因为放纵与专制汇合,使两者间不留空问。积极自由(政治自由)也将消失,因为在一个失去r对界定放纵与专制的权利的尊重的社会里,公民有效地参与他们自己治理的愿望和能力将致命性地衰竭。因此,在一个政治自由的社会中,为了不失去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公民就必须参与公共生活,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避免过度享受消极自由权利,避免过度沉湎于享受个人独证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从而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可以说,积极自由意味着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集体主权(每个人处于同等的自我控制的地位),也就是说,所有有完全资格的人共享公共权力就意味着公共自由。因此,积极自由理论在本质上可谓一种民主参与的理论、公共权力的理论。从自由的这一内涵来看,英美陪审团的理念又恰恰体现出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在政治司法领域行使管理社会的政治自由权力。因此,英美陪审团制度为世人诠释了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陪审团所具有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消极自由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积极自由的现代人自由权利的两种内涵。其中,“保护个人权利”的消极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这也是陪审团制度的核心内涵;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积极自由,,是消极自由这一目的得以真正实现的手段——这又是陪审团制度的民主职能的体现。四、法治、宪政、民主与陪审团制度在英美陪审团制度发展历程中,同时伴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平等意识与封建等级制的斗争、民主参政的愿望与封建专制的战斗、法治夙愿与人治擅断的对峙、文化的多元企盼与单一垄断文化的冲撞、被唤醒的社会与专制的政权的角逐,正是这些因素构成的大环境催生了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的诞生。相随其后的美洲大陆为了争取独立、摆脱殖民统治、保护大陆移民的自由权利而发起的独立战争和创建美利坚合众国的大环境,最终催生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降生。这说明,诞生陪审团这粒种籽的土壤,首①前引[法]邦雅曼·贡斯当,第49页。②③④前引[法]托克维尔,第270,76,625页。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解读先必须有自由之水源及其有海纳自由之水的民主和法治的环境。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与民主法治萌芽一同并进。与此同时,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及其原则的确立与英美两国创建成熟宪政环境是并进的。17世纪末到19世纪初,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英国工业革命爆发,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环境的逐步成熟、科技进步的积极影响、自由民主之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宗教的改革及其世俗化的成功,这些因素最终将英国陪审团制度推向r繁荣昌盛时期。在这一时期,陪审团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奠定和发展——标志着现代陪审团制度诞生的核心原则“陪审团裁决的终审原则”以及无因回避制度、一致裁决原则、陪审团取消法律原则、全部外行组成原则等相继确立。这个事实历程又告诉世人,滋养陪审团成长的必须是自由民主社会环境,必须是有限政府的政权环境,如果缺少了这一环境,陪审团制度在英美两国的生存和发展,是不可能的。那么,陪审团制度与法治、宪政和民主等机制间存在着什么联系呢?如前所述,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都是围绕着“保护公民个人自由权利”这一核心进行的;与此同时,相对于专制政权环境,陪审团制度的生发,连同英美民族个人财产权的确立、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公民自治等一系列英美社会的政治自由因素孕育共生。因而,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确立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利的确立内容之一,这一权利又是通过公民直接参与的司法审判制度表现出来的。因此,英美陪审团制度,既包括_『公民政治自由权利,又容纳了公民司法审判权力,它是集“权利”和“权力”于一体的独特的英美民族习俗和制度设计,是自由的生命体。在一定程度上说,它同时也孕育了保障自由的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环境。陪审团制度将公民直接民主的价值诉求,与政治架构中的法治和宪政机制结合起来,共同形成了现代英美国家的自由民主制度环境,而法治理念、宪政理念和民主理念都充分展现在陪审团制度设计之中。(一)法治理念在陪审团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在人类社会中,每一种文化,都是由其长期积累而形成的民众生活结构和业已陈明的公民信仰所决定,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社会公众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参与政治法律过程。而这个参与过程恰恰展示了这个社会是“人治”的还是“法治”的特性,现代社会则以是否拥有法治特性来衡量一个社会、一个政权的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态区分开来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①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的法治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戴雪关于西方社会法治概念的经典论述一直影响着后人。他在其《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这样界定的法治: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作为其他一些国家所谓的“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样的理念确实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迕。最后,法治可用做一种表达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至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②戴雪的法治概念,大致涵盖三层意思:其一,法治意味着对人治的否弃,意味着对传统人治的代表专①[英]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73页。②Albert.V.Decey,Introduction to theStudy oftheLaw oftheCorLstitution(1885),PP.202—203,1960.转引自夏勇等主编:《法治与21世纪》,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6页。167《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制政府的专制特权的否弃,在法治社会,没有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机会。其二,法治社会人人平等,任何阶层包括官吏、王室、普通民众乃至其他“另类人”都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而且任何人之问的}斥讼,包括政府及其官僚与普通民众之问的诉讼,也都适用于此法,没有特例。其三,以英国普通法为特征的英国社会,包括宪法性法律等所有法律文件,都是来源于国内普通法律的延伸,而且普通法律的渊源则完全在于个人权利的伸张,个人权利乃是法律的来源,而非其结果。显而易见,戴雪提出的代表英美普通法系社会的法治理念,其核心正在于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国家政权的有效制约。正是在这一法治理念之下,英美陪审团制度才得以生发。英美陪审团制度的设计恰恰证明r英美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信仰和对政权的存疑;恰恰展示了英美法治社会国家政权与社会的制衡关系,而这一关系的顺畅维系则在陪审团制度上得以显现,即陪审团制度之运作所具有的“保护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参‘j并制衡国家政权”的品格。(二)宪政理念在陪审团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宪政的核心含义,就是用宪法制约绝对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宪政是美国人对英围法治观念的一种提升,它提出了法律的等级观即“法}二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违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引断的,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宪法所限制i1‘。因此,宪政是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融合在~起的,而反对以法而治(rule by law),后者只是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正如先哲孟德斯鸠留给世人的恒久警悟:“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商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②现代法治社会的宪政制度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其目的在于制约和限制任何绝对的权力并保障“有限政府”;另一方面是个人权利制度,它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疆界,为私人领域提供了屏障,是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分野,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底线。这两方面的制度是紧密相联的,如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对确保个人权利不受践踏是至关重要的;而陪审团制度则是司法独立制度中最为独特的制度安排,它不仅独立于渊去权和行政权,防止在其运作中可能受到的损害,同时,由于它的设计还避免了司法权的专断,陪审团与法官一同构建起相互制衡、互为纠错的机制;与此同时,个人权利制度使社会滋生r制约政治权力的力量,因此,它也是一种民问制约的方式。正如阿玛所指出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有意授权给普通民众——‘人民’。实际上,‘民兵’和‘陪审团’是一对同胞兄妹……民兵和陪审团的权利规定体现出对那些被雇佣的、出于专职中心位置的官僚机构和人员——常备军、常任法官和检察官等的不信任。”⑧“陪审团将会检控和制止法官们的不正当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像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众议院对参议院、各州对联邦政府的检控和制衡一样具有效力和作用。”氇’“更为密切的是两院制的思想在司法机构中体现r出来——就像立法会中同时并存两个平等的机构卜^院和下院一样,在司法领域,法官构成了司法机构的上院、陪审团则构成了制衡法官的下院机制。”⑨(三)民主理念在陪审团制度设计中的体现提到陪审团制度,人们都容易将其泛泛而谈为民主制度。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陪审团制度中所表嘲一一一一一~栅一”瓦一一州一一蚍_董一榭斛一一峨珧岫㈣_薹一朋锚:薹№一一~_喜㈣一~一一~~~一~~一~氨忡枞池_蚕"蛳…h汕靴斛~~嘁M一~删~己k“毗L d啦h k吼叫吐㈣k哦趴‰刊扎一一一一一一~一~一理神“∽诎k-芰甜.四山租科引铀=薹眦枞M嘲岫工于矗。 n e s l c雕h瞄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卧弗?一一峨‰?pⅧ“鹏~一一~岫~‰~刑制掣m一=i峨捌枷~州掀陆¨=i?帆雕1.蛐英文摘要 sponsibility?The system that the manufacturing and processing firms should claim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and local governments assumes the regulatory responsit)ility is tile resuh of the hast(’situation ofCbinese current food inlie governance.It(1eems that pub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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