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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反映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反映其未明确性质和征收基准与比例的问题。经过对部门规章及试点县经验的整理、对比、分析,认为入市时收取的调节金是营业税,入市后流转中的调节金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基准=收入价款减去土地成本减去土地开发支出成本减去投资者行为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入市时调节金征收比例=【(土地资源的公共属性的利益*盘活农村经济所需的农民将集体建设土地入市积极性)/(农民应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中获得的利益)】*转换值;实践中入市后的调节金征收比例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来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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