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服公职权限制的法律分析
文章摘要:我国《公务员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一规定使所有受过刑法处罚的人被排除在公务员这种职业之外,限制了他们服公职的权利。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出了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落差。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功能。因此本文建议将第26条第1款改为“依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使是否限制“服公职权”不再简单的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进行抽象性评价,而由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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