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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法理、法史论文_立法法理学的类型与意义——立

文章目录

一、立法学的性质:政治学进路与公法学进路

(一)作为政治学的立法学及其缺陷

(二)作为公法学的立法学及其缺陷

二、作为法理学的立法学:立法法理学

(一)立法为什么需要法理学?

(二)两种法理学

(三)两种立法法理学

三、实践型立法法理学

(一)立法的理性化

(二)立法理性化的五个层面

    第一,语言层面的理性化。

    第二,法律形式层面的理性化。

    第三,实用层面的理性化。

    第四,目的层面的理性化。

    第五,伦理层面的理性化。

(三)立法者的义务

四、实践型立法法理学的意义

(一)破除守法主义所秉持的法律与政治的分离观

(二)将立法塑造为理性化的原则论坛

(三)弥补当前中国立法理论的体系化不足

五、理论型立法法理学及其意义

(一)理论型立法法理学的主张

(二)理论型立法法理学的意义

六、何种立法法理学:一个初步的比较

(一)实践型立法法理学的优势

(二)立法法理学作为责任宪制

结 语

文章摘要:目前立法理论并未跟上"大立法时代"的期许,这主要是因为立法学的性质还含混不清。既有立法学研究分为政治学的和公法学的进路,各自存在缺陷:前者偏向实证的描述性立法理论,将立法视为外在于实在法体系的政治决策,并不为立法活动提供规范性指引;后者虽偏向规范性的立法理论,但只是将立法视为对既有实在法体系的具体化,既容易抹除立法的政治属性,也容易被司法理论所取代。只有将立法学归属为法理学,建立起立法法理学,才能够避免前述两种进路的缺陷,在为立法提供理想性原则指引的同时,也能与既有的实在法体系保持对接和融贯。立法法理学有实践型和理论型之分,各自具有着独特的研究内容与意义。相较之下,实践型立法法理学可能更有发展优势,更契合于"大立法时代"对于立法理论品性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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