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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我们能否从健康码中“全身而退”?

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一切行为皆可“数据化”。只要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屏幕另一端的匿名群体将变成清晰的个体。同样的信息,分析角度、深度不同,目的不同,能够勾勒出不同的“画像”。

这些信息可以构建你的“健康画像”。你的体检购买数据、就医次数、药品购买记录,乃至你搜索医院、病症的频率等,都可以勾勒出你的健康状况和疾病隐患。

这些信息可以构建你的“用户画像”。经常光顾的便利店可以分析你的收入水平、生活习惯;乘坐交通工具和目的地可以判断你的职业;消费数据可以推测你的购物喜好,甚至是情感状况。有了这些信息,企业就能对你进行精准营销。

这些信息还可以构建你的“人格画像”。你原本想在社会中塑造完美的“超我”人设,数据却可以透视你可能自己都无法察觉的“本我”。

比如你是一个尚未公开出柜的教师,想尽可能隐瞒你的性取向,数据却记录了你在gay bar的游玩足迹;又如你是一个舆论中的“好妻子”或“好丈夫”,想尽可能维持你和谐的家庭,但定位系统追踪着你与情人在某处幽会;当你在黄色网站驻足时,当你沉迷虚拟世界时,当你点击猎奇新闻时,你的“本我”就会跳脱出来。

正是因为个人数据信息包含了隐私、信息权益等广泛的个人权益,具备超强的个人属性,由此便发展出以美国为代表的以 “隐私权”为进路的保护方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信息自决权”的保护方式,强调了信息主体对于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权利。

在我国,对商业主体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制基本采取“知情同意”的框架,然而当行政机关成为个人信息的使用者时,该框架便不尽适用了。

随着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公共用途急剧扩展,政府依靠个人信息所开发出来的管理工具日益丰富,立法者不可能前瞻性地穷尽所有用途,从而事先做出限定。比如,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强制使用健康码可以被视为政府灵活应对社会风险的紧急权力,既不可能被事先规制,也不能僵化套用知情同意的框架。

但这是否意味着“健康码”是完全的公共物品,不需要个人权利参与其中?

康德说,“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即使健康码具有充分的公益性,也必须满足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对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施加一定限制。

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在面对行政机关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中,多采取了 “忽视”的态度,将行政机关排除在需要遵守 “知情—同意”制度之外。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网络安全法》尽管规定了 “知情同意”制度,但在适用对象上都有意无意地将行政主体排除在外,导致公民在被强制使用健康码时,对自己的上交的信息完全失去控制。

据媒体报道,14省市健康码仅3地有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条款。比如,贵州省承诺将收集到的与疫情有关个人信息推送给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社会防控组,并且不会将信息用于防疫工作以外的目的。上海市没有为其健康码专门制定隐私政策,而是囊括到其政务app“随申办”的隐私政策下,但该隐私政策没有告知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其他多数省份尚未对健康码的使用做出任何隐私承诺。

在辽宁,老百姓被强制同时使用国家级防疫健康码和“辽事通”作为健康认证,甚至在主要的商场和超市都规定只能使用“辽事通”,而不能使用国家级的防疫码,给市民带来颇多不便。

“辽事通”下设有多个功能区,其中“政务服务”链接于辽事通小程序,“通信大数据查询”链接国务院健康大数据,便民服务与发热门诊均链接于腾讯。因此有市民推测,强制使用“辽事通”一方面是为了地方政府更直接地掌握疫情数据,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借疫情抢占市民信息资源,为地方服务平台引流用户数据。

此次健康码能够在短期内开发并推广,得益于政府与技术公司之间的密切合作。如果我们对政府有天然的信任,那么这样的信任能够转移到与之合作的技术企业上吗?

比如贵州省明确标示:不会与贵州健康码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授权同意。谁是贵州健康码服务的提供者?我们的信息与这些提供者共享以后将被怎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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