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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集萃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

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发展

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虽有被解释为物权或债权的空间,但将其定性和定位在物权利多弊少,且不宜仅从存续期限的长短、登记与否等角度来作判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应当落到实处,既要避免本为商业目的利用集体土地却实施征收的措施,以防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减少,又应封堵“绕道”宅基地使用权的渠道而后转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池”的暗度陈仓。居住权制度在相关人之间可以满足住房困难者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应成为投资性建设者用其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法律手段,故应允许较为宽松地解释和适用居住权制度。变僵硬地禁止流押条款为弹性地对待流押条款,把流押条款交由各个相应的制度及规则去处理;变由抵押权人独享抵押物转让与否的决定权为充分尊重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意愿,设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涤除权甚至提存的制度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是明智之举。重整抵押权与质权的顺位关系的规则,合并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增设超级优先权,都是可圈可点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内涵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四个要件中,行为特征具有不同于其他三个特征的意义。行为特征在其内容界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既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又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时,应当对其独特的内涵加以科学界定。行为特征虽然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但它又是从这种具体犯罪行为中提炼和抽象出来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中,应当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又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对重复评价的理解,以上两种评价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不存在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问题。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加以认定,以此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法理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

厘清保险诈骗罪的三个争议

在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中,有三个争议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第一,关于保险诈骗涉及的数罪问题,应当坚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准则,并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第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开始公然实行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事故,均成立保险诈骗的着手。第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特别是内外勾结或者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主犯的行为性质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

界定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核心要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形式化的问题。法院任务重心设定上的“事实确证偏向”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形式化的直接原因;而我国法院任务重心的事实确证偏向,是传统“印证式”刑法适用思维模态观念导向的结果。改变传统刑法适用思维,是审判实质化的前提。应然的“论证式”刑法适用思维所导向的,则是法院任务重心与侦查、检察机关职能重心的相互分离。前者应置其职能重心于“法律评价”,后两者则应当以“事实确证”任务为重心。如此,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核心要义,应当界定为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上的“评价中心主义”。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外法学》《法律科学》,关仕新选辑)

【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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