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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西方法学史上的三次论战

西方法学史上的三次论战
□ 李 涛
人民法院报

在漫长的西方法学史上,曾经出现过很多形形色色、风格迥异的法学流派,尤其是二战以后,随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新分析法学的产生,西方法学达到了鼎盛时期,一时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整个法学界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在这期间,有不少故事流传下来,而其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就是由哈特主导并参与的三次学术论战。

第一次:哈特与富勒之战

1957年4月,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哈特在哈佛大学演讲时作了一个题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并回应了富勒等法学家对分析法学传统的批判。针对哈特的演讲,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撰写了《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一文,批判分析实证主义传统,主张法律和道德、实然法和应然法不可分离。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与富勒的这两篇长文。

哈特于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富勒的批评进行了回应;富勒则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批评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哈特于1965年撰写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批判富勒的学术思想。富勒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性》再版时又增加了新作“对批判者的答复”以回应哈特的批评。哈特则在1983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以及1985年再版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两书的前言中,仍然坚持其基本观点,但也承认了其早期的某些观点确实存在偏颇之处。

在这场持续多年的论战中,西方不少知名法学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加入论战的行列,最终使这场两人之间的论战演变为整个法学界的论战。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意义重大而深远,它促使法学家开始仔细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原则。在这次论战的推动下,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正式诞生了,自然法学也得以复兴和发展。

第二次:哈特与德富林之战

这次论战的起因是英国议会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在英国,同性恋和卖淫一直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但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公开争论,1954年英国议会决定组成专门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去研究这两种行为是否应作为犯罪处罚,并就此提出法律改革意见。1957年9月,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一篇报告,建议取消对有关成年人私下自愿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的刑事制裁。该报告认为,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免受侵害;如果成年人是私下而且自愿地进行同性恋或卖淫行为,就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的问题,法律就不应当加以惩罚。法律应当给予个人就私人道德问题做出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干预公民私人生活或试图强制推行某些特殊的行为模式对于实现法律的目的而言并非必要。

这份报告立即受到了法官德富林的批评,他于1959年3月在英国科学院所作的报告“道德和刑法”中,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系统批判了上述观点。他认为,社会是一个道德共同体,社会的共同道德观念或道德规范对维护社会的存在来讲是极为重要的,一旦作为社会纽带的共同道德被废弃,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通过法律强制推行这些道德观念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法律应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来讲非常重要的东西。

与此相反,哈特非常赞同“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建议,他曾在多个场合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对德富林的观点进行批判。他认为,一个社会现有道德的变化并不必然威胁社会的存在,断言公共道德的任何变化都会危害社会的存在是很荒谬的。他主张,应在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之间划出一定的界限,反对法律不适当地干预私人的道德生活。

最终,哈特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了上风,德富林本人也在1965年公开登报声明放弃自己先前的保守立场。

由于这场论战也涉及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关重大,所以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很多知名学者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都参与到了这场论战之中,其影响很快就超出了英国国界,有力推动了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并对英美20世纪50、60年代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的非罪化立法倾向产生了极大影响,也为当代西方国家反对“歧视同性恋”以及主张“卖淫合法化”提供了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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