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 郑成良:权利本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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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推动中国法学研究实现从“阶级斗争”范式走向“权利本位”范式的历史性跨越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召开三十周年。为了纪念这场推动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变革,在中国法学学术史上具有极其重要地位的会议,前瞻中国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的光明未来。回顾三十年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成果,焦聚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由“权利本位”范式向“法理中心”范式的跨越升级。法学学术前沿今日推出张文显教授、郑成良教授、徐显明教授关于权利研究的经典作品和其他“权利本位”学派学者对于“权利本位”学说创新与发展的观点,以回顾“权利本位”学派的发展历程。
作者: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现代法学应是权利之学,现代法制应以权利为本位,这一观点已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在此提出一己之见,欢迎评说。
1.我们需要一种共识。
对于生活在当代的人们而言,是否可以这样说:一个合乎理想或至少是值得尊重的法律制度,应当使人们平等地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并平等地受到义务约束,应当公正地捍卫一切正当利益,既不允许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众暴寡,应当充分地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以促成一个与人类尊严相适应的自由社会。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达成共识,那么,关于权利本位的讨论就是可能的,虽然分歧在所难免,但是,由于双方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争论就仅限于手段和技术性问题。在这里,意见的分歧不但不会妨碍彼此的理解和沟通,反而会有助于理论的自我审视。如果在争论中,这一价值目标本身尚被视为可疑,那么,我们就只有首先把这个前提性的间题解决之后,才有可能就权利本位进行有实质意义的讨论。
2.概念的界定。
权利本位是指这样一种信念:只有使每一个人都平等享有神圣不可浸犯的基本权利(人权),才有可能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为了而且仅仅是为了保障和实现这些平等的权利,义务的约束才成为必要,当立法者为人们设定新的义务约束时,他能够加以援引的唯一正当而合法的理由,也仅仅是这将有益于人们是已享有或新近享有的平等权利。总之,权利本位要求这样来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核心,对于权利而言,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当然,这里所说的权利的目的性和义务的手段性,只有在两者互为参照系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如果改换了参照系,情况就可能变化。例如,相对财产而言,所有权便是追求财产利益的手段,相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合同义务便成为目的,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在权利和义务互为参照系的条件下,是坚持权利本位,还是坚持义务本位,可以这样来识别:如果立法者把向人民施加义务约束为首要目标,为了使人民更好地履行服从现行统治的义务,才略施恩惠,让人民享有某些权利,这就是义务本位。如果立法者把确认人民的权利视为首要目标,为了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保障,才不得不向每个人施加平等的义务约束,这就是权利本位。因此,义务本位意味着尽可能多的义务约束和尽可能少的权利确认,除非必要,否则绝不使普通人的权利有所增加,权利本位则意味着尽可能多的权利确认和尽可能少的义务约束,除非必要,否则绝不使普通人的义务约束有所增加。
3.权利本位的要义之一是权利平等。
它反对传统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状态,在那里,立法者总是倾向于把更多的义务强加给社会下层,而把更多的权利分配给社会上层。权利本位要求有一套平等待人的普遍规则,它不分民族、出身、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和政治信念,而把各种基本的权利无差别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只有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针对个体)或非常状态来临时(针对全体),才可以对这些权利予以一定限制和剥夺。我们知道,法定权利构成了法律人格的基本内涵,它使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免于沦为被支配、被奴役的单纯客体。正是为了使这种平等权利--让每一个人都成为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法律才有理由把义务约束施加在每一个平等权利的享有者身上。这种义务的分配同样应当遵循平等对待的原则,以使任何人都不得以非法的形式不正当地损坏他人的权利。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如果放弃平等对待的原则,把义务约束尽可能地推给下层群众,那么,这就只能是义务本位而绝非权利本位。在根据权利本位原则对基本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时,公民资格被视为唯一有法律意义的身分,一个人的公民资格一旦被确认之后,他在法律上就可以受到与其他人同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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