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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政治与法律的交织纠缠:明嘉靖初李福达案探微

一、引言

明嘉靖初年,发生了一桩震动朝野的案件,史称“李福达之狱”。此案本来只是发生在山西徐沟县的一桩普通的讦告案,与朝廷政治并无瓜葛,但因在“大礼议”中站在皇帝一边的武定侯郭勋的偶然介入,竟使这个地方上的案件与朝廷中的政争交织纠缠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关注度和复杂性。自案件始发到最终结案,前后历时三年,先是山西地方层面进行了两轮审勘,提升到中央层面后又进行了六次会审,其间案件定性发生了两次反转,整个过程真可谓波谲百诡。而且在最终结案之后,仍然余波未了。从留存至今的官私文献可以看出,除少数人认可终审结论或含糊其词外,绝大多数人都明确认定终审结论颠倒黑白,是为了打击政敌而故意制造了一桩冤案。现代学者提及此案,立场基本与明人相同,即否定终审结论者占绝大多数,赞成终审结论或主张案情不明者为数极少。

笔者以往提到此案结局,也沿袭通说,认为是阿旨定案,铸成冤狱。迨到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并仔细研读《钦明大狱录》后,不免对流行观点产生了深深的疑惑,觉得以往很多议论都是建立在不够准确甚至错误的事实基础之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其一,自大礼议发生以来,不少人从正直与邪佞的角度看待对立的双方,这种政治倾向不免会影响对此案的评价;

其二,官私典籍中的相关记载多有歧异和舛误,甚至同一史家的说法也会自相矛盾,这些混乱记述不免会干扰人们对此案的认识;

其三,《钦明大狱录》流传不够广泛,从各种评论者所依据的事实看,多数人并未读过此书,少数人读过但又未必理解准确,从而影响了对案件过程和定性的判断。

在留存至今与此案相关的资料中,《钦明大狱录》虽然也有其局限性,但毕竟属于第一手资料,相对来说,最为完整地展示了案件曲折的审理过程以及山西地方层面两次审勘、中央层面六次会审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并透露出一些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有助于对一些关键疑点进行比勘分析。该书正文分为上、下两卷,按时间顺序辑录了与此案直接相关的14份题本及所奉圣旨。由于没有编制目录,只将历次题本连载,不少题本之题奏者及事由相同,颇不便于翻阅比勘,本文特将各疏题奏者及事由、题奏时间及其在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中的页码列成表格(见文末附表),并给每疏拟定一个简称,文中引录时均用简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认可终审结论的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会认为终审获得的证词和确认的事实不足凭信,但笔者反复阅读终审题本后,觉得它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信息和细节。或许我们可以把不同证人讲述的及前后各审获得的相互歧异甚至截然相反的证词,当作不同版本的故事,然后根据所能获得的各种信息,判断哪种说法相对更加合乎情理。

本文拟以《钦明大狱录》为核心史料,对案件发生缘由和审理过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氛围,简略评议各次审理的是非曲直。必须坦率地承认,由于案情扑朔迷离,《钦明大狱录》所载证词又属转述,肯定会有修饰、删节,所以本文所论均带有推测成分,疏误偏谬在所难免,尚望方家补正。

二、风起苹末:山西发生的一桩普通讦告案

李福达案的缘起,是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一桩讦告案。原告薛良,居住在山西徐沟县同戈镇近旁的白树村,喜好赌博,先年曾因奸情威逼董米万妻刘氏自缢身死,被判处杖一百、徒三年,发配同戈驿服役,后脱役逃回。被告张寅,自称原籍山西五台县,正德年间在同戈镇置买了房屋地土,此外在省城太原以及五台、太谷等县也有庄房地土,是一名家资富厚的商人兼地主,正德十六年(1521年)还捐纳了一个太原左卫指挥使的职衔。张寅“往来两京、河南地方买卖,及太谷、徐沟二县放账”,薛良就是他的客户之一,陆续向他借过15两银子,但未能按期偿还,张寅屡次向他逼讨债务,以致结下仇怨。

薛良首次告发张寅,是在嘉靖三年(1524年)八月。因只闻其名而不知具体用字,将张寅误说成张英。薛良向山西巡抚毕昭举报说:张寅的真实身份,其实是先年曾在陕西妖言惑众的李五。弘治到正德年间,有一位名叫李五的人,曾在陕西鄜州和洛川县赁住行医。正德七年(1512年)九月,洛川县人邵进禄、澄城县人惠庆等在洛川境内发动叛乱,但很快就被镇压,叛乱首领除惠庆脱逃外,其余均被杀死。在审讯抓获的叛乱从犯时,有人供称邵进禄、惠庆等都曾拜李五为师。据说李五曾在当地传播弥勒佛教并造写妖书,拥有众多信徒;这些信徒分别来自陕西各州县以及毗邻的山西、河南等地。虽然早在叛乱前好几年,李五就已离开洛川,但他们认为这次叛乱是李五蛊惑煽动的结果。根据这些供词,陕西官府遂将李五列为通缉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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