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治说办案|这起案件,如何办理才能实现“三
4月8日晚,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以政治说办案” 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第二期如约而至。本次青年干警研讨的内容涉及一个新罪名案件的处理。
案情简介
2020年3、4月间,犯罪嫌疑人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孙某使用肖某和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委托孝感市两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胡某某在孝感市注册成立了五家公司,并分别开设了对公账户。
之后犯罪嫌疑人肖某将五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及密码全部交给孙某使用,从中获利四千余元。经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二家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被用于冯某某、林某某等四起被诈骗案件转移资金, 涉案被骗金额六十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肖某立案侦查。田某、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三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何处理本案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检察部书记员周璐:“从本案中显示出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核公司注册申报材料时存在审查工作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中介公司代办上述涉案的无实际经营行为的空壳公司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作案,造成较大损失,检察机关可向工商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第二检察部书记员曹桂娇:“我认为本案牵扯出一个问题:代办公司究竟需不需要公司主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通过咨询过工商局,我得知在公司的申办过程中工商局只做形式上的审查,材料真实性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从优化营商环境这个角度来讲,只有主体合法合规,市场才能健康的发展,胡某某和田某虽不构成犯罪,但也有违法之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三检察部书记员黄娟:“我认为应该要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检察部书记员费嘉欣:“我认为应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该案证据,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六检察部书记员徐蝶:“我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该案中胡某某和田某的行为虽存在一些违法情形,但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所以在办理该案中,不能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要灵活运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检察部书记员刘浩:“我认为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近年来网络犯罪频发,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20年网络犯罪占全部犯罪的56%。对于网络犯罪这类新型的犯罪活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从源头上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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