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下有色眼镜,让癌痛患者病有所医 | 临床、法
融媒体记者 尹晗 凤凤
日前,《医师报》主办的“阿片类药物管理与使用”研讨会在京召开,二十余位来自国内麻醉相关四大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麻药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和新华社、中国日报、中国网的媒体代表针对阿片类药物的规范管理、正确使用与满足患者止痛需求展开了探讨。
4月15日,《医师报》以《平衡患者止痛需求与合规管理》为题刊发报道,指出我国阿片类药物临床使用缺乏、各界对阿片类药物态度不够理性的问题,并在全媒体平台进行传播。新华社则刊发题为《疼痛不要忍,向癌痛说“不”》的报道,并评价:《医师报》第三次为阿片类药物的管理与使用召开研讨会,就满足患者止痛需求和合法规范使用进行了有益探讨,热烈而不失理性。
此外,《医师报》记者也结合专家观点,再次就研讨会中展示的两个案例咨询了多位医学、法律专家,从临床视角辨是非、从法律层面评案例,共话阿片类药物规范管理与使用。
“不开麻醉药品的医生,仍是医生。但不能获得麻醉药品的癌痛患者,却只能忍受疼痛的煎熬。”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学表示,将医生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混为一谈,将损害众多癌痛患者获得恰当镇痛治疗的权利。
“结合法律规定、学界观点及两个案例的目前情况,对于认定林医生涉嫌贩卖毒品罪、黄医生涉嫌毒品犯罪尚存在构成要件的缺失。”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建议司法机关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全面调查、审慎处理。
《医师报》将对两个案例进行持续关注。
特邀嘉宾:
刘端祺 中国抗癌协会前任副秘书长陆军总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
吴晓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综合科主任医师
刘 波 山东省肿瘤医院肿瘤内科主任
陈 钒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西医结合科暨老年肿瘤科副主任医师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徐智慧 无锡市医学会医事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聂 学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某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
张艳萍 《医师报》社常务副社长兼执行总编辑
案例一
贩毒分子套购麻醉药品,管床医生一审被判7年
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4月,被贩毒分子操纵的食管癌晚期术后患者杨某青到常州某医院普外科就诊。入院后,杨某青在病房一直喊痛,时任科主任汪某为其开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用于止痛治疗,由住院医生林某管床。同年9月,被贩毒分子操纵的患者刘某聚来到该院,以同样的方式,请求医生开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进行镇痛治疗。
然而,杨某青和刘某聚实际住院时间很短,两人离院期间,药品绝大多数时间由冒充杨某青“小女儿”的魏某代领。原本只能在院内使用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被持续开出。两人“住院”期间,林某共开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4000余片,其中仅8片被杨某青服用。
11个月后的2019年3月3日,林医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常州市警方抓捕。经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4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19日,林某、杨某青、刘某聚、魏某贩卖毒品一案在台前县人民法院开庭,9月23日,法院作出(2019)豫0927刑初273号刑事裁定,一审判决林某、杨某青、刘某聚、魏某4人犯贩卖毒品罪,其中林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林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晓杨某青、刘某聚等人是贩毒分子,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且自己没有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的处方权,每张处方都需上级医生签字方能取药,杨某青、刘某聚的治疗方案也不是自己制定和实施的。自己只是做了作为医生该做的事,是无罪的。
案发后,科主任汪某也被停职。
2020年12月1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7刑初2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例二
抽查发现麻醉药品处方量大,2名医生10名患者家属被调查
2004-2005年,某医院疼痛科医生黄某在进修期间,将皮下止痛泵镇痛技术带回了当地,用于解决晚期癌症患者居家镇痛问题。他认为,皮下止痛泵镇痛非常适合当地风俗习惯,很好地解决了患者临终前居家无法有效镇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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