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政治思想中的法、术、势之间相互重合,但
法、术、势因为并非韩非原创,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它们既有相互重合的地方,又有相互冲突的地方,而且又不能代表韩非政治思想的全部。
要了解法、术、势的相互重合,就必须要先了解法、术、势的内容。法和术的含义一向比较明确,法就是图书之法,是法令法规,官府通过法来对人民进行管理,赏善罚恶;术就是阴谋权术,君主通过术来对群臣进行管理,赏功罚奸;法和术都有一定的特点。
法就是普通意义上的法令,韩非的法是有一些特点的:
法主要是由臣下执行的,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民众;
法是要让民众普遍了解知道的;
法的主要内容是赏善罚恶,鼓励民众为君主和国家服务,惩罚与国家和君主的利益相违背的行为。
术是“藏之于胸中”的,是君主掌控群臣的种种方法,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参观之术,二是任验之术。“必罚”和“赏誉”都是这方面的内容,要用赏罚规范群臣的行为,让臣下为君主的利益服务,除此之外术治还有君主要因能授官,并让臣下一人不兼两官,一官不兼两事等内容。
势这个东西实际上包含着无数不同的东西,“胜众之资也”,势是君主所有,而普通人所不及的,这样势是什么就呼之欲出了。
势就是君主地位所带来的威权,威是掌控军队所带来的威势,权是掌控财富所带来的权势,他们在君主的掌控下代表着权力、财富可以衍生的无穷无尽的东西。
正是因为势是物,所以可以像国家一样以术御之,而且正与韩非给民的职能耕战相对应,君主要求民做的,正是增加自己威权的事情。如果
势
是威权的话,那么势治的含义就很明确了。
韩非所强调的是人设之势,那么势治就不是简单的高下相倾了,而是君主利用自己的威权,管理国家,是君主利用自己所拥有,而别人所没有的威权,利用人普遍存在的趋利避害之情,设定人为的利害,这就是人设之势,所以势治就是用赏罚治理国家,这就是势治在韩非思想中的含义。
法、术、势三者有一个共同之处
:
它们都要通过赏罚才能发挥作用。势治本身就是君主设立赏罚,用赏罚治理国家;法治是君主制定的,主要是臣下执行的,在一部分臣下和所有民众范围内的赏罚;术治是君主使用的,在群臣范围内的赏罚。
虽然术还包括参观之术,但是参观之术并不能直接对臣下进行管理,无论参观之术多么复杂,它都只是了解群臣实情的一种手段,而不能直接对群臣进行管理,所以术治的核心还是任验之术。
这样看来,法、术、势内容是一致的,都是用赏罚管理国家;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君主的利益,他们只是使用的对象不同,而其实质却是一致的。既然实质是一样的,其实用一个赏罚就能对法治、术治、势治进行概括了。
法、术、势都不是韩非首创,而是他对前代法家的继承,这就导致韩非的法、术、势思想存在种种矛盾,不能达到完全统一。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术、势的使用范围在《韩非子》一书中是存在矛盾的;二是法、术、势的内容本身就存在矛盾。
术和势的范围和概念也应该以韩非书中总结性的、较明确的语句为准,而不是以韩非经常法、术并列或是法、势,术、势并列的章句为准。
这样选择是有原因的,因为韩非的法治思想一定与当时的时代现状紧密相连的,而且秦国统一六国后一定程度上实践了韩非的思想,如焚书坑儒,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秦代的律法内容了解韩非法治的范围。
而秦代的律法是有所保存的,从目前出土的秦代法律文献来看,律法分为四大类别:民政、食货、兵、刑,而没有对群臣进行管理的专门律法,所以韩非所指的法治,应用的范围应该是民众。
至于官吏触犯法律被责罚时,官吏不是作为君主的臣子身份受到处罚的,而是作为执法者治下民众的身份受到处罚。
所以法律具有普适性的同时,君主又能单独用术来管理官吏,只有这样,韩非思想中法、术适用范围的矛盾才可以化解。
正是因为法术势之间存在种种矛盾,所以再用法术势为突破来说明《韩非子》是有问题的,需要寻找新的突破口,分、必、情、实就是这种尝试的产物,它们与法术势也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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