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社会的稳定,是通过严格遵守等级
中国古代农业文明的特点是靠天吃饭,人们对自然界可控能力低下的事实,使得整个社会推崇,得天命者可为统治者的今天思想。而农业文明依靠前人经验的传统,使得人们把有经验技艺的男性尊长,作为农耕生活的领导者与组织者。
农耕文明尊崇经验权威的特征,运用在日常人伦生活层面,理所当然地表现为子孙对父辈尊长的服从,建立在此种经济体制下的文化形态表现为孝道,成为人们重要的道德义务兼具法律义务。
故而,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从一开始就具有家族伦理化、宗法化的特征。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家族秩序的稳定体现出来,每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立在血缘伦理基础上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礼是生活中的德法,道德对法律起着主导和统帅作用。伦理秩序观也成为中国自远古以来,占统治地位的秩序观。
在中华文明史上,首次系统提出,治国理民方略的思想家首推周公,他的''以德配天''理论、''明德慎罚''思想、''周公制礼''制度,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德礼法治体系。首先,周公认为商朝之所以走向灭亡,是因为纣王的残暴统治,而使其丧失了天命的保护。
反思商朝灭亡的原因,周公认为只有有德者才能享有天命,周文王正因为有德,得到天命的保护,才顺利地建立了周王朝。所以,为拥有天命,必然要敬德保民。明德要求统治者实行德政,以教化民众为主,谨慎用刑,做到用刑适中。
统治者根据宗法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所制定了一整套礼乐制度。周礼的制定意味着礼治的基本确立,周礼的基本内容,是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
即亲亲--家族血缘内部的成员,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子必须孝父,由此,孝成了家庭内部的伦理道德规范;尊尊--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从贵贱等级秩序,臣必须忠君,由此,终成了国家生活的伦理道德规范。
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极力推崇礼治。在礼治权力的来源上,孔子认为礼乐的制定权,应该掌握在天子手中,否则天下就会乱离。
为保证礼治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必须摆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政治秩序,即从''正名''的思想开始,君主的名分''正'',他所制定的礼法就有权威。在礼治思想的运用上,孔子在''民本位''的重民思想上提出了仁学,将仁学纳入礼治之中,以仁改造礼。
他认为社会上不存在天生的犯罪者,统治者治理社会应采取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手段,将犯罪扼杀于萌芽的状态之中。他反对统治者实行''导政齐刑''的威吓止罪方法,而是推崇''导德齐礼''的人道教育措施,引导民众自觉地不犯罪。
在孔子的礼治学说中,作为家族伦理规范的小礼,是其整个思想大厦的基石。在孔子的家族主义法律观中,孝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法律依据。孟子在继承孔子礼法思想的基础上,也坚持以孝率法,法屈从于孝悌的伦理价值观,并以性善说强调了教化的可能性。
孔子将礼注入仁的精神,荀子发展了孔子的礼学,并且将礼注入了法的解释。荀子所创立的礼法一体论,为秦汉以后的两千年政治法律制度,设计了基本的范式。首先,荀子以''分''释礼,解释了礼作为身份法的本质属性。
分的基本前提是,根据宗法血缘关系所确定的、人的身份等级,包括君臣上下之分、男女老幼之分、贵贱贤愚之分的等级名分,而建立在身份差异上的分的实质,则是社会中权力与财产的分配。非礼之法不是法,非礼则违法,立法应该以礼为准绳,礼义为法度的渊源,只有建立在礼基础上的法才是''礼法'',即优良之法。
从礼法的起源上来看,荀子认为礼法的出现是因为人性恶的本质,人类天生具有群居的本能,但是人性恶的条件,会使人类发生争夺而破坏群居活动,于是需要化性起伪和明分使群,以礼为指导对人的身份等级和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礼法的结构运用上来看,荀子认为礼法包含礼义、法数和刑。在此理论的基础上,荀子认为社会治理,应采取礼义之化的道德教化方式,以提高人的道德自觉性。士以上的贵族行为,用礼乐关系来调整,平民百姓因为才智低下,可用简单易懂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其行为,采取法正之治的法令制定方式,规定违法后果以使民众趋利避害,恪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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