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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中的乐与政

儒家的音乐美学思想大部分集中在《乐记》中,《乐记》是我国先秦时期音乐美学思想的总汇,也是我国最早最珍贵的音乐美学专著。自西周以来,便形成了“乐与政通”的思想,儒家学派在长期的发展中,深刻贯彻了这一思想。《乐记》第一次较明确地论述了音乐和政治的密切关系,儒家的音乐思想肯定了政治对音乐的影响,认识到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音乐,音乐应该为政治或者统治阶级服务;反过来,它又强调音乐对政治所起的作用,认为音乐可以体现政治,也可以巩固政治。

一、 政治对音乐的影响

《乐记·乐本篇》说:“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1]340-341说的就是有怎样的社会生活便会有怎样情调的音乐,不同的政治体制决定音乐的存在状态。政治对音乐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一)影响音乐的内容和形式

1.影响内在的思想感情

政治对音乐内容的影响,主要是从影响音乐内容所要表现的思想感情而延伸开的,内容符合统治阶级要求,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音乐,他们便会大力推行,反之则会排斥。

例如,为了统一人民的思想,巩固统治,周朝制定了一种称作“采风”的搜集民间歌曲的制度。该制度表面是通过采风收集民意,以便改正施政中的错误,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实际上是统治阶级将搜集起来的歌词内容进行审查,是否违反当时的政治要求。如不违反,则对选中的歌词进行利用,为宫廷音乐提供素材;反之,统治者们就会对之作歪曲的解释,对原词进行篡改,让其最终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图和目的。

利用政治来改变音乐的内容,歪曲内容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在各个时代都是非常多的。用政治影响音乐内容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是统治者维护和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政治对音乐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

2.规范外在的表现形式

政治对音乐形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制度来规范音乐的表现形式。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会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对人民的统治,根据政治需要制定的音乐制度严格地规范着音乐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统治阶级为不同阶级和不同等级的人规定了应用音乐时的制度,要求不同场合演奏不同的音乐,对乐队编制的规模、排列形式和乐器的数量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周礼·春官·大司乐》里规定,王的乐队和使用的乐器,可以按东西南北,排成四面,诸侯的排成三面,卿和大夫的排成两面,士的只能排成一面。关于舞队的人数,《说文·新附字》中说:“王的舞队为64人,诸侯的为36人,大夫的为16人,士的为4人。”[2]53-54又如,统治阶级规定雅乐音阶为正乐,宫廷音乐必用,与民间的五声音阶形成鲜明的对比。另外,统治者的爱好也决定着音乐的形式,唐朝的统治者喜欢五言、七言这种律诗和绝句的形式,因此唐朝的音乐形式以其为主;而宋朝以文官居多,他们爱好长短句的形式,因此宋朝的主要诗歌形式为宋词,在音乐上就是词调;到了元代,统治阶级爱好杂剧,因此繁荣的元曲就是当时音乐形式的集中体现。

政治影响音乐内容和形式,也规范着音乐的内容和形式,统治者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维护、巩固统治的目的。

(二)影响音乐的发展

政治的好坏直接影响音乐文化的发展,开明的政治促进音乐的发展;反之,腐朽的政治则延缓音乐的发展。政治对音乐发展上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政治促进音乐的发展

汉武帝时期,经济繁荣,国力强盛,达到了西汉的全盛时期。西汉的乐府是继承秦制而建立起来的,它的机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得到了扩大,汉武帝时,乐府的全部工作人员曾多达近千名。汉乐府的工作范围很广,如搜集民歌、整理和改编曲调与歌词、编写军乐、训练军乐队等等。从秦、汉至南北朝这段时间,中国的音乐艺术迅速发展,并有了质的飞跃,为隋唐音乐的辉煌发展铺平了道路。

唐代贞观之治(627—649)与开元盛世(712—741)为唐代的文化艺术空前发展准备了物质基础。由于政权的统一和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富足,眼界开阔,长安也成了当时亚洲的音乐文化交流中心,这也促进了音乐的发展,记谱法和音乐理论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唐代,音乐机构更加健全,有掌管雅乐和燕乐的大乐署;有专门掌管仪仗中的鼓吹音乐的鼓吹署;有管理乐工的培训与领导艺人的教坊;还有专门演习法曲的梨园[2]214-215。这些机构都是由当时的统治者建立的,直接反映了统治者的意图和目的,也反映出了统治者对音乐的控制和利用。后来各朝代建立的“乐府”以及其他的一些音乐机构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对音乐的发展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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