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公证遗嘱对妥善处理个人财产方面有积极作用,结合自身需求,应选择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其中包含录音、签字等多种形式。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比较高,遗嘱在公证后无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其保护了遗嘱的严谨性以及公正性。但是,在通常情况下,遗嘱公证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收费比较高,这对公证遗嘱的应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基于此,分析公证遗嘱的法律问题,对保证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方面有积极作用[1]。
一、公证遗嘱的内涵
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而且,可以受到继承法的法律保障,公民可以结合自身的个人情况,选择性地将财产捐赠给个人或者公共团体、社会组织等[2]。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其中包含录音、签字、公证等多种形式,公证遗嘱本身的法律保障效果比较高,其可靠性相对比较高。公证遗嘱在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的基础上,可提高遗嘱的完善性以及真实性。从公证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公证遗嘱可以根据个人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与优化,在完成公证程序下,需要保证公证遗嘱符合法律标准,从而保证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
二、公证遗嘱的法律问题分析
案例分析:公证遗嘱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本身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其可以体现公证的权威,但是,公证遗嘱的程序比较烦琐,而且,公证遗嘱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这对公证遗嘱的综合发展以及法律效应水平等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张氏母亲在去世后,其房子并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而且,也没有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手续。父亲张某与继母登记结婚后在该套房子内居住。在过后的两年后,继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遗嘱公证,在这一过程中,张某本身的文化水平并不高,所以,以代写的方式立遗嘱。张某的遗嘱中,写明“本人去世后,镇江路100号房子属于本人的份额由续弦继承,其他人则不得继承,也不允许其他人进行干预”。公证处结合其实际情况,建立了《遗嘱公证书》。在张某死亡后,继母与张氏兄妹之间出现财产分割矛盾。张氏兄妹认为父亲本身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在办理遗嘱的过程中,遗嘱并不是其本人所写,其是代写的遗嘱,而且,代写人只有一人。此外,在进行公证遗嘱中,需要对遗嘱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并备案。但是,在现有的资料中,公证处只是简单询问后就建立了《遗嘱公证书》,此外,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想法仍有待考证[3]。
申诉理由:结合上述案例,张氏兄妹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公证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的遗嘱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其中的一人可以代书。此外,在“法无禁止为许可”的立法精神下,代书的遗嘱形式,需要根据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是否可以作为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与遗嘱之间有利害关系、遗嘱是否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等进行联名签署。
一审判决结果:在对上述案例进行研究中,法院一审认为张某通过了公证的代书遗嘱,代书人是续弦的朋友,但是,在进行查明与分析中,代书人是续弦亲生子女的下属,而且,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没有第三人可以证明,其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所以,本公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应。
公证遗嘱的问题分析:在对上述案件进行研究与分析中,张某续弦是请朋友作为代书人,公证处需要对代书人与张某续弦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在对公证遗嘱进行审理与分析中,当事人不会写字的情况下,需要对代书人遗嘱是否以《继承法》为依据进行遗嘱代写进行审核。最后,公证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身的真实意思与想法。在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中,公证遗嘱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角度进行综合审理,并制作具有法律效应的询问笔录。在对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进行分析中,则需要从代书人、见证人与立遗嘱人、继承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如果存在隐瞒关系的情况,公证处无法对案件中的人际关系进行有效审核,这是公证遗嘱出现执业风险的主要问题。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中,公证遗嘱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代书人是否需要遵循《继承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也存在争议。公证遗嘱的办证程序中,以《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为依据。代书人则需要在不违反《继承法》的前提下进行遗嘱起草。如果代书人的法律意识不足,这对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代书人只是以《继承法》为主要依据,其与公证程序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公证遗嘱的实际应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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