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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浅论电子招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推进电子招投标的重要意义

电子招投标不是简单的将线下的招标活动搬到互联网操作,从纸质材料变成电子资料。相比传统招投标形式来说,电子招投标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证招标活动的高效合理、公平公正。

通过电子招标,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更细致的评审,避免人为失误对评标结果的影响,例如系统可以提示用户编制投标文件中缺失内容,可以对投标报价进行自动比对等,提高评标质量和评标效率,规范招标流程。电子招投标可以将投标文件加密解密、评委评审过程、评标结果记录等流程固化在系统中,实现了流程的规范性,能够更好的规范投标人、评标人、招标人的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对投标人来说,电子化流程减少了资料的复印打印费用,降低了标书编制难度,减少了投标人差旅费用和人工成本。电子招投标也使招标代理机构减轻了工作负担,将工作人员从手工编制评标报告、人工进行文件归档等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电子招投标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监督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1]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招标投标法修行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子招投标的意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效力层级相对较低,而效力更高的《招标投标法》颁布较早,未涉及电子招投标相关内容。这一情况也使得电子招投标的效力受到一定质疑,亟待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并规范电子招投标流程,保证电子招投标安全有效,提高市场主体开展电子招投标的热情。

2019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规定“国家推广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国互联共享。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条款再次强调电子招投标是招投标活动实施的法定方式,有利于提高我国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中规定了招标人可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应当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情况,应当自主确定中标人,进一步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这些条款强调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也为利用大数据辅助评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异地分散评标存在的问题

关于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分散评标的合法性,国家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实际实施中大多采用集中在线评标。但是2020年疫情期间,集中招标存在困难,非应招必招物资暂缓招标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应招必招物资采取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分散评标的方式进行电子招标,场地以居家、办公室为主。专家分散评标有效的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评标效率,但是,分散评标难以达到有效监控、环境保密的条件,对分散评标做进一步制度规定,细化评标场地要求、操作行为规范、视频监管方式等迫在眉睫。

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评标专家计算机操作水平参差不齐,不熟悉评标系统,评标花费时间长的问题,限制了异地分散评标的推广,这就要求要提升电子招投标系统用户友好性并且加强对专家操作技能的培训。

在完善电子招标系统的基础上,着力建设评标视频会议系统,做到实时视频交互,远程记录专家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实现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减少远程分散评标环节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提高招标活动的灵活性和抗压性,实现电子招投标的经济高效目标。[2]

(三)评标的智能化发展趋势

目前的电子评标方式主要是把传统的纸质文件变成电子版本文件,主要还是依靠专家评审打分,评审的智能化较低。从企业内部角度来说,各大型企业都在逐步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具备智能化评审的先天条件,将电子招标平台与企业内部的供应资源数据库关联,自动抓取投标商资质业绩、履约评价、信用记录等信息辅助评标,同时,通过自动提取关键参数,自动计分定量指标,提高定量评价指标的准确率,减少评标专家机械工作量,也降低了人为打分不公的可能性,提高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从外部角度来说,全国范围内电子招投标实施多年,积累了大量招标采购数据,但是由于各家招投标系统不互联互通,形成信息孤岛,浪费大量资源。随着“互联网 +”招标采购的深入发展,跨平台、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势在必行。统一各招投标系统信息数据格式,建立交互接口,共享数据,推动履约评价、信用记录互认,使市场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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